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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事人在国际仲裁中要做好证据准备工作
近年来,随着国际仲裁案件数量上升,如何了解并正确看待、运用国际仲裁中的证据规则,保护我国当事人一方的合法合理利益,日益成为共同关注的焦点。
在国际仲裁中,原始证据的保存是至关重要的一点。在日前举办的“数字时代的国际仲裁*新发展和挑战”研讨会上,富而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柳昕表示,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国际仲裁,那么当事人**在签订合同时起,全程注意书面文件的保存。和对方当事人进行函件往来时,要及时保存重要证据,尤其是对己方有利的证据。
很多国内当事人在遇到国际仲裁时,通常寄希望于双方和解,所以一开始并不愿意做更多的证据搜集工作。
对此,柳昕表示,律师通常会建议客户在早期阶段时就开始进行证据披露的准备。如果双方在产生争议早期没有和解,证据问题会给当事人带来一些负面效果。比如我方当事人一开始没有考虑到一些对己方不利的证据,己方的陈词准备也不足,后面很可能要被迫改变陈词,带来负面影响,导致前后证据搜集没有统一协调、实际产生的费用更高等等。
对于这种情况,柳昕建议当事人**能够利用争议初期到仲裁程序正式开始的这段时间,想办法填补证据的漏洞,包括通过双方的信函往来,把一些意见、想法和事实等证据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。
在证据披露环节,对方当事人可能要求我方当事人提供己方拥有的、但是明显不利于己方的证据。面对这种情况,我方当事人可以首先考虑通过证据的三性,即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关联性,合理拒**方的请求。在无法拒**方请求的情况下,我方当事人可以考虑和对方当事人做证据交换,或者有选择性的披露部分证据。
中国葛洲坝集团海外投资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曹海洋表示,如果仲裁庭要求我方当事人提供己方拥有、但显然是对己方不利的证据,而己方明确拒绝披露证据,可能会被仲裁庭做出不利推断。
根据国际律师协会制定的《国际商事仲裁取证规则》(IBA 证据规则)在第九条第五款规定:“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或仲裁庭要求出示证据(包括证言)的请求没有异议,却无合理解释拒绝提供被请求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,则仲裁庭可据此推定相关证据与该方当事人的利益相悖。”
在曹海洋看来,与其被仲裁庭对己方作出全方面的否定或不利推断,我国当事人不如考虑把完整的事实链条呈现出来,然后考虑做利益的平衡和交换。